保险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比如企业工人保险费用,一般由雇主负

担总保险费用的三分之二,工人负担三分之一,工人每年所缴纳的保险数额,限制在年收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之内,不得超出这个范围。”

“雇主和工人缴纳的《疾病保险法》是否要纳入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内?”

“不错,雇主和工人缴纳的保险金统一存蓄在中央银行,同时,由雇主和工人两方代表组成保险资金监督董事会,董事会有权和中央银行各地方分行共同监督管理保险资金的储备以及使用情况。”

李明远将自己知道的一些社会保障制度与众人分享之后,数百名官员根据本土政府的财政状况和时代背景,稍作讨论和修改后,在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体制问题上,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中央政府准备针对本土地区全体国民,筹备建立以《疾病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遗孤、残疾保险法》三项保险法案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

《疾病保险法》保险内容包括免费诊治、医疗护理、死亡丧葬费和病中养病费。养病费约为被保险人平时工资的一半,从生病的第三天起开始支付,如果疾病延续半年,其后的养病费就转由意外事故保险基金支出。

《意外事故保险法》预备在正式颁布的前十年,也就是1890至1900年间,只适用于少数特别危险的职业,

十年之后,将《意外事故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月薪低于当地平均工资三成以下的全体国民,包括邮政、电报业

务、铁路业务、海陆军工场、政府雇员等行业人员,都能够享受到《意外事故保险法》提供的社会保障。

维护意外保险的费用由雇主单独承担。经营同类业务的雇主组成一个保险会社,以便管理基金。

任何人开设或取得一种属于该法范围内的业务时,同时也成为本地同行业雇主组成的保险会社的会员,并按照其开付的工资账单以及他的雇工所担危险的程度向会社缴纳保险金。这一类会社都由雇主选代表管理,会杜对支付的赔偿费完全负责。赔偿费的多少由本土法律规定。

凡在受雇期间并非因玩忽职守或越轨妄动而受到意外伤害,失去工作能力3天以上或死亡者,都应得到赔偿。赔偿包括免费的医疗调护和现金抚恤。现金抚恤的支付为:(1)从受伤第4天起至第4个星期结束,由疾病保险基金中付给本地同类工人月工资的50%,但每月不超过10汉元。

(2)从第5个星期起至第13个星期结束为止,除前项现款外,由雇主保险会社加付日工资的1/6。

(3)第13个星期之后,按受伤人平均每年收人的2/3计算,全部由雇主保险会社支付。终身残废者的抚恤金额为其平均年收入的2/3,

死亡丧葬费为死者年收入的1/15,另加总额不超过死者年收入60%的赡养费。

《遗孤、残疾保险法》作为解决失学儿童问题的直接方案,将在1889年12月份之前,最先颁布实施。

《遗孤、残疾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为:

年龄在16岁以上,家庭有妻儿者,都必须参加保险以防残废和失去劳动力的风险。

凡缴纳保险金且以工资为生者享有以下利益:成为永久残废并丧失工作能力达2/3以上者,每年给予残废补贴费;

家中有未满十八岁,且处于适龄初级、中级学堂孩童者,在五年初级学堂阶段,给予每月2汉元的最低教育补助,在三年中级学堂教育阶段,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不同,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学费减免扶助,

如果贫困家庭出身的学生,考取公立高等院校,政府则会采取无息贷款和学费全免的补助方式,资助学生完成两年预科、四年正科,一共六年的高等教育,而且在就读的时间内,政府还会酌情给予生活方面的资金补助。

除了因为疾病和残疾至贫的家庭,一些因为其他意外原因,导致丈夫亡故的青年寡妇和她们的孩子,

在未改嫁期间享受寡妇赡养费,其金额为丈夫生前应领工资的3/10,另外政府每年加20汉元。用于寡妇和她们孩子的生活补贴。

三项社会保障法案,基本涵盖了特殊困难人群的生活保障问题,其中,对于处于适龄阶段、尚未丧失劳动力的寡妇,政府除了支付她们最低标准的幼儿抚养费用外,更主要的态度是鼓励她们改嫁再婚,毕竟本土适龄男性数量一直高于女性,只要本土的移民政策不废止,男女性别比例失衡将成为一直伴随国家发展的顽固问题。